死亡病例讨论制度
作者: 河北省第八人民医院
日期: 2020-01-13

  为了规范死亡病例的讨论,及时总结经验、吸取教训,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,特制定我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:

 

  1、死亡病例,一般应在死亡一周内进行讨论。

 

  2、意外死亡者,无论是否医疗事故,均应单独召开,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,讨论要求同疑难、危重病例。

 

  3、为提高医疗技术水平,促进医学的发展,凡属死因不明、家属有争议、特殊罕见病例、有科研价值及涉及法律时,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,争取尸体解剖。

 

  4、凡尸检病例,待病理报告发出后进行讨论,但不迟于二周。

 

  5、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,参加死亡病例讨论的人员为在职人员参加,必要时请医务处参加,讨论情况记入病历记录本中。

 

  6、讨论程序:

 

  (1)讨论前经治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。

 

  (2)讨论时经治医师汇报病情摘要、治疗经过、死亡原因。

 

  (3)讨论内容:诊断;治疗;死亡原因;应吸取的经验教训。

 

  7、讨论记录:

 

  (1)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,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,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。

 

  (2)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,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处同意,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。

 

  (3)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,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,附在病历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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